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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审计部门审查。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和施工单项2000万元以上招标的评标办法、资审查条件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还需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融资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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