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邀请相关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论证后依据审批权限进行批复;重大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十七条 投资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总费用。
第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用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