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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编号是项目办理后续手续和资金拨付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政府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

  (二)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和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具备后再作为正式项目安排资金和建设实施。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立项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重大项目在申报立项时还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财政直接拨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批复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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