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综合汇编后报政府批准,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按照《长沙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纳入项目库:
(一)各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后批准入库。
(三)入库项目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确定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