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2〕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