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定性的意见
(皖价检函〔2012〕41号)
安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定性的报告》悉。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申报价格与备案价格的概念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
九条中的“申报价格”,在《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五条明确为“备案价格”,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将销售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审核备案后的价格,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必须在经营场所公示商品房备案价格。
二、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中的问题。《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际标示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