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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在用汽车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在用汽车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省计量院、省动态衡计量站、苏州计量所、淮安计量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汽车衡的使用和检定管理,维护相关运输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提高治超和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路在用汽车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12〕26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公路在用汽车衡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检查,全面规范,完善机制,强化监管”的原则,全面检查目前公路在用汽车衡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严肃查处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的汽车衡以及利用汽车衡进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快研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公路在用汽车衡的动态监管,确保公路汽车衡正常使用,切实维护相关从业人员合法利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二、检查计划安排和内容

  (一)计划安排

  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8月5日,江苏交通控股公司组织对所属高速公路在用公路汽车衡开展自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所辖在用公路汽车衡使用单位(含南京长江二桥、三桥、苏州绕城高速公路)开展自查。自查工作完成后,各组织单位应汇总自查情况填写《公路在用汽车衡专项检查统计表》,并作检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及统计表应于2012年8月10日前书面盖章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和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处,并发送电子邮件到jlch@163.com 、kjc@jscd.gov.cn。

  抽查阶段: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将视自查情况联合组织抽样现场检查。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检查内容。

  公路在用汽车衡是否经过了计量检定,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汽车衡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日常维护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汽车衡、破坏汽车衡计量准确度的计量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利用汽车衡进行计量作弊等行为;计量技术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JJG907-2006)和《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JJG539-1997)等计量检定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检定;是否存在不检定或检定项目不全就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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