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降低购房成本,让利于民,保持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