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利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应当实行林参间作,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利用农田地种植人参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做到规模种植,科学管理,集约经营,达到标准化、设施化。
第十条 合理配置人参用地资源,保障龙头企业参业用地需要,优先配置给种参专业户;鼓励人参龙头企业、经济组织、专业户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十一条 参地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 适度发展林下种参,鼓励发展农田种参,合理发展林参间作,禁止毁林种参和以罚代批。
第十三条 种植人参应当进行土壤、水质、空气质量指标等检测。不得种植农残、重金属、环境质量等各项指标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人参。
第十四条 人参种植应当遵守人参种植技术规程,建立人参种植档案。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科研单位建立人参良种繁育、选育基地,培育高产、适应性强的优良品种。
第三章 加工及质量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人参作为原料加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
人参工艺品应当在包装、装潢醒目位置标注“工艺品”字样。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人参产业发展,采取改组、兼并、股份等多种形式,提高龙头企业集团化、国际化水平。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推进人参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向人参产业园区集聚,加快培育和发展高科技企业,加大人参终端产品开发力度,提高人参产品附加值和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九条 从事人参加工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人参产品质量标准和人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