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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确定。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外,一律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会前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由部门自行通知,自行组织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襄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地方和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凡文中注明经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必须在事前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襄阳政文)、下行文(襄阳政发),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襄阳政函),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签发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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