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法制等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地方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严格决策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审查。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