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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书,鉴定报告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应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由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鉴定费的收取按照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 危险房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使用或者治理的意见。《危险房屋通知书》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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