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变动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无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后,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二条 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