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9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2012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消防、城管及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的;
(二)拆改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的;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功能改动可能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加层、扩建等改变使用功能的;
(六)拆改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高层建筑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