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完善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体系,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平台。规范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招标代理、评标行为,加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全面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名单、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机关及处理结果;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况严重的限期取消其投标、代理等资格。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准确公开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修订省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把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布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建立事故通报预警机制,第一时间通报事故情况。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时按要求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通过媒体公开人员处理结果等情况。同时,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批准房屋征收前,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法定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加强补偿信息公开,将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奖励补助标准向当事人公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征地工作“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两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征地信息公开情况作为用地审批的必要条件,报批用地必须报送被征收农民意见、公告以及听证等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要及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或媒体公开调整的价格、收费标准及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的规定进行公开听证,提高公众参与度;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信息。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等。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注销变更手续,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