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2〕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形势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条例》,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我省各级政府深入推进“两转两提”(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力抓手;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2012年,各地、各部门要着重做好以下8个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1.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从2012年起,除涉密事项外,各级财政部门报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决算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附相关解释说明;省政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部门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除涉密单位外,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预算表及相关解释说明。同时要按照预算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2.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从2012年起,除涉密单位和涉密事项外,各级财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支出;省政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支出,并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推进省政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经费。(省财政厅牵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