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12)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在城镇道路、公共场所或河道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一)擅自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出,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堆放物料、加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修建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城镇道路行驶的车辆,车容不整洁或乱停乱靠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泄漏、遗撒运载物,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清除。其中违反第一、二项的,可以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 、四、五、六、七、八项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