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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12)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花草树木,不得擅自砍伐、采摘、移植和损害。
  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移植城镇花草树木的,应当报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补植补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规定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镇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委托单位代为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城镇供电、供水、供气、行洪、防洪、排水、排污、通信、消防、环境卫生、地名标志、交通标牌等公共设施;
  (二)擅自挖掘、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体育场、停车场、绿化用地、群众文化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三)向排水设施、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埋有供水、供气、供电、排水、排污、通信等主要管道的地面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八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由自治县城镇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洗、维修;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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