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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12)

  (一)沿街商业店铺门前人行道,由经营者负责;
  (二)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区域内,由各单位负责;
  (三)街巷道、广场、公共厕所、公共绿地、河道,由环卫部门负责;
  (四)车站、旅社、饭店、影剧院、集贸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居民楼院由其居民住户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九)待建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垃圾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和住户,应当缴纳卫生服务费。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和屠宰场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工矿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应当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噪声和有毒烟、气、液。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作业的,应当取得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将证明及施工时间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章 环境绿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镇绿地率,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新区建设不得低于30%。
  第五十条 城镇环境绿化及管理实行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河道的绿化,由自治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绿化、居民住户负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镇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绿化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地用途,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设施。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城镇古树名木挂牌保护,严禁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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