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土地利用管理处(行政审批处)。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及指导工作;拟订土地供应、土地流转、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和指导土地供应、土地流转工作;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办法;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导工作;承担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工作;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供地方案审核;承担与指导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各项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按权限负责辖区权限采矿权发证;协助管理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协助选矿许可的审核工作;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出让所得;组织调处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指导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年报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指导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指导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指导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废弃矿山(矿井)治理工作;指导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并负责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探矿权市场监督管理,协助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
(十)地质环境处。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工作;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防治业务指导工作;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界定较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组织协调较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做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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