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市土地利用数据的提供。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和土地统计,组织市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县(市、区)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六)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加强地价监管。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做好批后监管和用地复核验收工作;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拟订并实施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转让审批变更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协助指导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出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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