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复核确定。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荐名单,对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确定商标战略示范乡镇、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5.颁发证书、牌匾。
四、实施与管理
(一)示范评定。每年评定1次,具体时间由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发布通知。
(二)示范期限。被确定为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的,示范期为自示范名单确定之日起3年,期满后可申请继续示范。
(三)扶持措施。
1.对被确定为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开展面对示范乡镇(街道)的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和交流活动;利用温州工商门户网站、各级新闻媒体为示范乡镇(街道)进行宣传;为示范乡镇(街道)提供有关商标注册信息的统计服务,为其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参考;指导和支持示范乡镇(街道)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加大对示范乡镇(街道)民间文化、民俗、自然景观等名称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力度;支持和帮助示范乡镇(街道)外向型企业运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进行海外商标注册,协助解决商标在境外被抢注问题;对示范乡镇(街道)申请争创的驰、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重点推荐、申报。
2.对被确定为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开展面对示范企业的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和交流活动,定期定人上门服务,对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予以重点指导和帮助;为示范企业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并针对示范企业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示范企业反映的重大案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相关处室进行处理;优先组织示范企业参加国内外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为示范企业商标海外维权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鼓励示范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实现企业商标价值。
3.示范企业在项目审批和资金、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并实施。
(四)对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
1.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其他不符合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