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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以点带面,全面推广。突出特色,突出重点,好中选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商标战略实施新局面。

  三、创建条件和程序

  (一)创建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条件。

  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将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有相应的工作计划、落实措施、保障制度等。

  2.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工作机构(品牌指导站),有专职工作人员。

  3.辖区内有效注册商标总量及近三年商标申请量位居全市乡镇前列。

  4.辖区内被认定的温州市知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位居全市乡镇(街道)前列。

  5.重视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近三年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位居全市乡镇前列。

  6.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卓有成效,拥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具有示范效应。

  (二)创建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条件。

  1.在温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企业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

  2.在全市范围内或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产业特色。

  3.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4.高度重视商标管理工作,有商标管理(知识产权)机构、商标管理专职人员和较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

  5.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6.企业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并取得明显效益,商标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

  (三)创建程序。

  1.发布通知。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具体工作。

  2.自愿申报。如实填写《温州市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申请表》、《温州市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情况报告(3000字以内)及其它相关材料,报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初审推荐。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结合全市申报情况,对申报的乡镇(街道)、企业进行考察筛选,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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