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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一)工作原则:立足我市实际,坚持“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工作原则和“抓重点、分档次,低费率、优服务,广覆盖、建机制,明情况、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稳步、有序、扎实地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有关规定,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以下简称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经营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

  (三)工作措施

  1.建立机构。建立由市公安消防局、温州保监分局牵头,各保险机构参与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相关措施,定期组织召开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议,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

  2.强化引导。各火灾高危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维护消防安全设施,主动申报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保险机构、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积极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3.便捷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便民服务窗口、政府门户网站、当地新闻媒体等公布各承保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并为保险机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提供便利条件;各承保机构要设定简便、快捷的投保流程,增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投保积极性。

  4.共享信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逐步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明确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并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反馈,实现行业资源共享。

  三、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同步布置和检查,并建立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内的事先预防、火灾救援、灾后联动机制。各地要在2012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消防、安监、商务、卫生、文广、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实施,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各有关协会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协调等作用,积极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和场所主动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提升我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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