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本人填写《职工门诊统筹
就医登记表》约定定点医疗机构;续保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年度更新时由单位或本人填写《职工门诊统筹就医登记表》约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职工门诊统筹”专门服务窗口,负责办理职工门诊统筹转院转诊(含3个月以上的探亲、出差、学习、门诊“急诊”,下同)审批、医疗费用结算,为参保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凭个人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转院转诊合规门诊医疗费用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按“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并办理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年终到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审核报销。
第十三条 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门诊就医登记管理,按照《湖北省病历书写规范》书写《门诊病历》,根据《咸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门诊处方量。
第十四条 职工门诊统筹医疗行为管理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及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管理服务和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减少基金浪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巡查、稽核,确保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职工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月预结,年终总结算”的办法结算:
(一)总额控制:根据职工门诊统筹签约人数,结合当年职工门诊统筹基金可供量,在门诊统筹基金预留20%后,确定当年定点医疗机构职工门诊统筹就诊量(门诊人次)和基金包干支付总额。同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月门诊统筹就诊量和月基金包干支付额。
(二)按月预结:月职工门诊统筹实际就诊量和基金支出实际发生额均低于确定的月就诊量和月基金包干支付额80%的,门诊统筹基金按实际发生额预结;均达到80%以上的,按门诊统筹基金月包干支付额的90%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