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办理的步骤和流程是否完整、规范。包括:
(1)案件办理是否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
(2)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是否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内部审批手续。
(3)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是否及时办理了移送手续并有移送记录。
(4)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改正情况是否进行了复查和记载。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限。
(6)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进行了复核。
(7)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按听证程序组织了听证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不组织听证的,是否有明确的法定理由。
(8)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9)依法需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按规定上报并经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
(10)对已确定的处罚意见,行政机关未经合法程序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或事实理由。
(11)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事先催告。
(12)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案件办理结束后,是否及时结案。
2.案件办理是否符合执法规范要求。包括:
(1)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是否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是否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载和确认。
(2)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的送达是否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和程序,是否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应有公告副本和影印件),其他执法文书是否按规定送达并提取当事人的签收凭证。
(3)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是否经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
(4)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是否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实行罚缴分离,是否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6)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时是否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
(7)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是否制作了结案报告,并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3.案件办理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要求。包括:
(1)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是否及时立案调查(一般要求在7日内立案调查)。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查封的,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是否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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