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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备 注:
  1. 存在下列问题的案卷,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1)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以非法定行政许可主体
  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3)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行政许可权的;
  (4)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5)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且现行有效的;
  (6)发现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未听证的;
  (9)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10)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未告知的;
  (1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2)其他有重大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
  2.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2: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分 类

评 查

项 目

评  查  要  点

备  注

主体

部分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责权限。

2、委托执法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被委托组织是否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是否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

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

部分

1、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2、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

4、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内容、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是否核实并在执法文书上记载清楚。执法文书记载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

5、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6、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是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

7、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证据是否充分。

 

证据

部分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3、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应当提取的证据是否全部提取。

4、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应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5、检查笔录等书证材料时间、地点是否记载正确、前后一致。

 

说理

部分

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否有说理性内容,

2、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是否陈述清楚;

(2)对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是否进行了阐述;

(3)对违法行为定性和量刑时,是否阐述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以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听证意见等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是否进行了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是否予以说明;

(5)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

3、说理性内容表述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歧义。

 

适用

法律

依据

部分

1、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现行有效。是否存在无法律依据、适用失效的法律依据、应当适用A法律的适用了B法律、应当适用A条款的适用了B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2、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有抵触时,是否存在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情形。

3、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是否规范,条、款、项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

1.案件办理的步骤和流程是否完整、规范。包括:

(1)案件办理是否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

(2)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是否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内部审批手续。

(3)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是否及时办理了移送手续并有移送记录。

(4)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改正情况是否进行了复查和记载。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限。

(6)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进行了复核。

(7)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按听证程序组织了听证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不组织听证的,是否有明确的法定理由。

(8)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9)依法需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按规定上报并经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

(10)对已确定的处罚意见,行政机关未经合法程序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或事实理由。

(11)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事先催告。

(12)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案件办理结束后,是否及时结案。

2.案件办理是否符合执法规范要求。包括:

(1)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是否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是否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载和确认。

(2)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的送达是否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和程序,是否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应有公告副本和影印件),其他执法文书是否按规定送达并提取当事人的签收凭证。

(3)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是否经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

(4)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是否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实行罚缴分离,是否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6)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时是否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

(7)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是否制作了结案报告,并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3.案件办理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要求。包括:

(1)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是否及时立案调查(一般要求在7日内立案调查)。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查封的,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是否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 

行政

处罚

案卷

文书

制作

规范

部分

1.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的基本格式和要求,并做到字迹清楚。

2.应有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包括:

(1)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责令改正、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查封扣押措施等决定是否有内部审批文书和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2)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是否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举行听证的是否有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3)同意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是否有当事人的申请和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书。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否有相应的申请文书材料及记载。

(5)对没收财物的处置,是否有相应的处置凭证、记录或销毁凭证、监销记录。

3.法律文书制作是否完整、正确。主要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是否完整、正确无误,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是否陈述清楚,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准确、清楚,是否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是否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是否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

(2)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是否有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是否记载参加听证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有案件调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的阐述,是否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以及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是否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以及听证当事人审核后的签名或盖章和日期。

(3)集体讨论记录。对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是否制作讨论记录,是否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的事项、具体意见、最终结论,是否有参加人的签名或盖章。

4.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听证笔录等书证材料内容有改动,是否有被检查、被调查(询问)的当事人或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5.手写文书是否使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签字笔书写。

6.电脑打印的文书是否有相关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

7.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标明的日期是否准确。

 

书 

档 

行政

处罚

案卷

档案

部分

1.行政处罚案卷是否做到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根据需要应当分正副卷时,是否制作了正副卷,是否将

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2.案卷卷皮、封面是否统一(详见参考文书样式)。

3.卷内是否有文书目录并填写规范,目录与材料是否一致。卷内文书是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是否缺页少页。

4.卷内材料是否按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其他材料按办案过程的顺序进行排列。

5.卷面是否整洁,纸张是否有破损,大小规格是否统一;装订是否整齐,卷内是否有金属物。

6.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是否经复印后入卷。

7.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入卷。

8.案卷是否及时归档,并按规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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