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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申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申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2〕9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委制订的《2012年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申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2012年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申报实施方案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委)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规范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推进粮食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科技推广应用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种粮大户申报工作的通知》(渝财基〔2012〕26号)和《重庆市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办法(试行)》(渝财农〔2011〕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在2012年种植一季粮食作物面积达50亩(含)以上的种粮户。

  二、申报条件

  申报种粮大户的对象(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马铃薯、红苕、大豆、高梁、葫豆、荞麦。粮食作物之间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二)按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不得粗放种植。净种或套种(种植作物均为粮食作物)要求:玉米不得低于2500窝/亩,马铃薯不得低于3000窝/亩,红苕不得低于2500窝/亩,大豆不得低于8000窝/亩,高粱不得低于4000窝/亩。粮食作物套种非粮食作物的,按每亩实际种植面积折算。

  (三)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包括统一耕作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

  (四)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即:种植50亩以上(含50亩)至100亩以下和种植100亩以上(含100亩)。具体补贴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委制定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粮食作物之间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同一块耕地在同一年内种植的粮食作物只能申报一次补贴。同一户在同一季种植补贴粮食作物2种以上,其补贴标准按照作物种植面积累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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