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费用结算。各单位在办理IC卡充值时,必须实行公务卡消费结算或非现金方式支付。因特殊情况以现金支付加油款的,单位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六)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定点加油站必须严格按车卡对号加油,对车卡号不符、强行要求加油者,必须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及单位有效证明签名登记。中石化丽水分公司景宁支公司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不对号加油情况表汇总报送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定期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督办处理结果。
(七)投诉和监督。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将随机对定点加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加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如实申报定点加油公务用车情况并按规定实行定点加油。定点加油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优惠和其他服务。
中石化丽水分公司景宁支公司业务投诉电话:95105888、5085302;业务咨询电话:5093172,联系人:沈玉云。县财政局监管投诉电话:5082387,传真:5082387。
(八)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下属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县财政局反映。
(九)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定点加油规定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的管理,规范景宁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资营运机构公务车辆加油行为,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景宁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资营运机构公务车辆及其它消费用油必须按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的规定,一车一卡,凭IC卡到定点加油站加油。
二、定点加油严格执行对车号加油。车卡号不一致、卡背标签车号有涂改或模糊不清的,加油站员工有权拒绝加油。
三、对车卡号不符、强行要求加油的,司机必须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或身份证,在加油情况登记表上登记签名,县财政局将及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对其严肃处理。
四、严禁用政府采购定点加油IC卡向各种容器、营运车辆和私家车加油,营运车和私家车司机持政府采购IC卡加油的,加油站有权当场将IC卡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