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诉人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消费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九条 双方发生争议时,用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三)向人行权益保护办投诉。
(四)请求消委会调解。
(五)根据与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投诉,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的金融机构的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
(三)投诉事由。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金额、受损害的事实。
(四)投诉请求。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不全的,人行权益保护办应要求金融消费者补正。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序
第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诉求,由人行权益保护办承办人员形成《投诉受理记录》。
第十二条 人行权益保护办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分类,可以采取协商调处、转送等方式办理。
(一)对于电话投诉,人行权益保护办可以电话答复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来人或者来信投诉,根据需要进行电话或者书面反馈。
(二)对于消费者协会、工商等单位移送的投诉,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移送部门及金融消费者。
(三)对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投诉,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向被投诉的金融机构进行电话、书面询问,要求其提交争议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走访被投诉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向投诉人进行调查。
(四)对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投诉,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理:提供法律或政策咨询,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权;将投诉转送相关金融机构、消委会及监管机关;向金融机构充分明晰利害关系和风险,建议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适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