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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八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诉人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消费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九条 双方发生争议时,用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三)向人行权益保护办投诉。

  (四)请求消委会调解。

  (五)根据与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投诉,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的金融机构的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

  (三)投诉事由。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金额、受损害的事实。

  (四)投诉请求。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不全的,人行权益保护办应要求金融消费者补正。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序

  第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诉求,由人行权益保护办承办人员形成《投诉受理记录》。

  第十二条 人行权益保护办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分类,可以采取协商调处、转送等方式办理。

  (一)对于电话投诉,人行权益保护办可以电话答复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来人或者来信投诉,根据需要进行电话或者书面反馈。

  (二)对于消费者协会、工商等单位移送的投诉,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移送部门及金融消费者。

  (三)对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投诉,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向被投诉的金融机构进行电话、书面询问,要求其提交争议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走访被投诉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向投诉人进行调查。

  (四)对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投诉,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理:提供法律或政策咨询,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权;将投诉转送相关金融机构、消委会及监管机关;向金融机构充分明晰利害关系和风险,建议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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