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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本县辖内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县依法经营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本县辖内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四条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一)知情权。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自由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象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自主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

  (三)公平交易权。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金融机构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安全权。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个人身份、财产、账户、信用以及衍生信息等依法受保护。

  (五)求助权。有权请求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求偿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由此造成损失时,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要求赔偿。

  (七)受教育权。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八)受尊重权。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及批评;有权对秀山县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五条 金融机构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监管部门有关业务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二)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三)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服务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有关申请的,必须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四)公平合理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设置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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