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天山草原风光游、大漠戈壁景观游、丝绸之路文化游、现代城市休闲游、冬季冰雪游和乡村度假游等特色旅游产品和项目。加大对天山天池等重点景区(点)基础设施投入,打造以天山天池为中心,东部旅游环线和西部百里丹霞旅游相呼应的旅游格局。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史前文化、岩刻文化、丝路文化、天山天池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和当代艺术等文化资源,开发旅游文化产品,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设旅游城市、旅游乡(镇)、村,创建高等级旅游景区(点)、饭店、旅行社、滑雪场和农家乐等,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进农家乐特色化、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群式发展,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农牧新居和旅游示范乡(镇)、村。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规划组织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核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宣传和促销网络,开展自治州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推介活动,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宣传推介当地旅游形象、旅游资源和景区(点)。
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宣传推介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旅游城(镇)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在主要公路沿线建设旅游休憩所和自驾车营地。
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置公益旅游信息平台,设置旅游咨询站(点)和电子查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旅游线路等公共交通枢纽设置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提供公益性旅游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