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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治理责任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其中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申报,同时抄报市州财政局和安监局备案,非省直管县市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
  (四)市州、县市区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建设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其中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申报,同时抄报市州财政局和安监局备案,非省直管县市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
  (五)尾矿库治理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组织申报,其中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非省直管县市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治理项目,应有相应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尾矿库治理设计方案,并由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出资的额度和到位时间。
  (三)申报在线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的,应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在线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四)申报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应提供资金安排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以及资金拨付的凭证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每年5月底前将治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到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每年10月底前将奖励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到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安监局对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尾矿库治理项目和奖励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分别进行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提出治理项目计划和奖励性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审核通过的治理项目计划和奖励性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其中省本级项目资金按现行国库管理程序直接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其他项目资金按现行国库管理程序下达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应与省安监局签定隐患治理责任书,明确相关职责。对治理项目中的四等以上危库、险库,由省安委办实施挂牌督办,其他危库、险库由市州安委办负责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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