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尾矿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尾矿库治理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安排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用于危、险尾矿库治理,防范尾矿库垮坝、溃坝、泄露等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分级负责。按照分级、属地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责任单位明确的尾矿库,以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为主落实治理资金,其他尾矿库治理由县级政府落实治理资金。
(三)统筹治理。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顺序统筹对其他尾矿库治理进行补助。
(四)以奖代补。按照有利于推进工作、有利于调动积极性的要求,对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尾矿库治理的,省级专项资金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已关闭破产、改制的省属企业遗留的、且未由重组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的危、险、病尾矿库治理;
(二)已废弃、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省挂牌督办尾矿库治理;
(三)已废弃、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市县尾矿库中经鉴定为危库、险库、病库、未由其他企业使用且下游有村庄居民、集贸市场、车间工棚、公益设施的尾矿库治理;
(四)对市州、县市区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尾矿库治理,并且资金已经到位的,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
(五)省、市州、县市区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尾矿库治理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全省尾矿库安全现状和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在每年4月底前明确专项资金当年重点支持范围,布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或县级政府指定的治理单位按程序组织申报。其中:
(一)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为省属企业的,由企业集团总公司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申报;
(二)治理责任单位或指定的治理单位为市州、县市区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由企业或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安监部门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核后,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申报,同时抄报市州财政局和安监局备案,非省直管县市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