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安监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为保证我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尾矿库治理项目有效实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8〕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2012年和2013年安排用于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尾矿库治理项目)和对市县财政安排尾矿库治理资金进行奖励性补助的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尾矿库治理项目责任单位按下述情形确定:
(一)现由企业管理的尾矿库,且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该企业为治理责任单位。
(二)企业已停产且未开展生产经营的,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明确治理责任单位。
(三)已废弃的、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尾矿库,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治理单位。
(四)已经移交所在地政府或其他企业管理且未使用的尾矿库,其接收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
尾矿库治理项目责任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指定治理实施单位(财政和安监部门除外,以确保监管分离),由其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