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培训机构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2〕99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各医院:
根据卫生部《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组织推荐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变更培训机构”)和中断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医师重新申请注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重新注册培训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机构设置要求
(一)变更培训机构
1、范围:省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市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无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可推荐三级乙等综合医院)
2、数量:除省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外,每市设1家。
(二)重新注册培训机构
1、范围: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疾控中心。
2、数量:原则每市不超过20家。
二、申报条件
1、医院有一名院级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设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职责、培训计划、评估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
2、医院科室设置齐全。申请变更培训机构的医疗机构应能承担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全部专业的培训工作;重新注册培训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确定培训类别及专业,各市推荐的重新注册培训机构应涵盖临床、口腔、中医、公卫类别各执业范围;
3、具备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带教老师应熟悉相关政策和培训内容,具备相关专业临床诊疗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
4、具备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与实践设施,以及学员住宿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自评申请
申报医院要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认真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连同有关申请表,向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公布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我厅,我厅结合各市推荐意见确定我省各培训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