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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规划部门及时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
  因交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或者迁移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服从调整。
  第二十条 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票据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月核销,并由经营者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
  (三)利用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进行经营活动;
  (四)损坏或者擅自撤除临时停车泊位设施;
  (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和停车指示标志上涂抹、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城管部门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二)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持证上岗,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收取停车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票据;
  (四)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五)维护划定的停车泊位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十五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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