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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经营。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制度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则、平面图、泊位数量等技术资料;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城管等部门的准许建议。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
  (二)制定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标识,持证上岗;
  (四)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和停车诱导等信息管理系统;
  (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票据;
  (六)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七)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规划部门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城市次干道和小街小巷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一侧设置。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有碍机动车通行的;
  (二)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宜设置的其他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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