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由西宁市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市长 王予波
2012年5月11日
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经营者与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和专门用途车辆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停车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停车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城管、价格、建设、国土、房产、财政、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管、价格、建设、国土、房产、财政、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建立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