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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规范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技术力量和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出台《青海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从事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州(地、市)目标责任管理,各地也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平安地区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考评内容,定期组织考评验收,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政府负责同志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各地要依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加大消防投入力度,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能分工,完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部门依法监管的合力,提高社会消防综合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执法机制,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每年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综合评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提升本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项申报”制度,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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