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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各行业系统结合实际开展排查,社会单位加强自查,消防机构依法抽查,积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和媒体曝光制度,各州(地、市)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全面启用“96119”火灾隐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做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措施,组织或责成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制定出台《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户籍化”管理制度,2012年底前,全省各地所有高层、地下建筑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户籍”档案,实现“一楼一档”。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健全基层消防组织,乡镇、街道等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消防工作机构,推行消防安全管理网络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农(牧)村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居民楼院、村组、生产经营单位为基本单元,逐一明确“网格化”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构建无盲区、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加大社区、农(牧)村、移民集中安置区、游牧民定居点消防投入,加强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推行村(牧)民消防安全自治,建立农(牧)村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和社区消防工作区域联防制度,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每个社区、行政村要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所有乡镇、街道、村庄、社区要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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