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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2〕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推动消防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深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强化应急救援工作,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着力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安全发展,着力推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着力构建城乡消防一体化基本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三)总体目标。全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地方消防法规和规章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存在火灾隐患,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不得批准开办相关场所,不得评定相关星级、等级,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关;建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档案及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组织开展全省消防设施施工质量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加强消防产品监管,质监、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制定《青海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互通监督执法信息,加大执法联动力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库,及时掌握各类消防产品流通、使用情况。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尤其要加强外保温材料监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大装修材料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玉树灾区要逐步拆除彩钢板临时安置房,杜绝在彩钢板房内开设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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