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落实税收政策。示范区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执行《
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中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保障建设用地。将示范区建设用地纳入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优先满足示范区用地需求。示范区占用耕地兴建农牧业设施的,在满足设施农牧业用地条件下,严格界定用地范围,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加大村庄整治、土地复垦与开发等项目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开发“四荒”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支持科研单位创办各类研发中心,开展产业技术集成配套研发。从政策、资金和土地等方面,优先扶持农业科研院校和推广部门在示范区实施科研推广项目,联合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开展科技帮扶、技术服务和培训、人才交流合作,推广先进技术,举办展会。
(十五)开发人力资源。根据示范区需求,引进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加强援青人才交流与对接,加大新型农牧民培育,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服务平台,支持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到示范区创业,并提供培训、项目开发、产业指导、跟踪服务和小额贷款等服务。
(十六)增强公共服务。各级农牧部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面向示范区主动加强服务。示范区涉农企业的用水用电,一律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工商、质检、卫生、国土、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都要延伸服务网点,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交通部门要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加强示范区的环境整治与美化工作,促进区容整洁。各级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示范区建设保驾护航。
六、着力加强示范区的组织管理
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涉及范围广、利益主体多,必须统筹兼顾,创新管理,全面推进。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农牧厅要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办法,负责审批各地年度实施方案,组织省级验收和考核。州(地、市)农牧部门是示范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县示范区建设规划,组织申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全程监管各县示范区建设,组织州级验收和考核。县农牧部门是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示范区的各项建设。各级水利、林业、国土、交通、商务、电力、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为配合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示范区的政策扶持、项目支持与服务支撑力度。州、县要成立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州、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解决创建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示范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