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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落实税收政策。示范区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执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中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保障建设用地。将示范区建设用地纳入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优先满足示范区用地需求。示范区占用耕地兴建农牧业设施的,在满足设施农牧业用地条件下,严格界定用地范围,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加大村庄整治、土地复垦与开发等项目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开发“四荒”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支持科研单位创办各类研发中心,开展产业技术集成配套研发。从政策、资金和土地等方面,优先扶持农业科研院校和推广部门在示范区实施科研推广项目,联合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开展科技帮扶、技术服务和培训、人才交流合作,推广先进技术,举办展会。

  (十五)开发人力资源。根据示范区需求,引进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加强援青人才交流与对接,加大新型农牧民培育,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服务平台,支持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到示范区创业,并提供培训、项目开发、产业指导、跟踪服务和小额贷款等服务。

  (十六)增强公共服务。各级农牧部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面向示范区主动加强服务。示范区涉农企业的用水用电,一律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工商、质检、卫生、国土、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都要延伸服务网点,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交通部门要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加强示范区的环境整治与美化工作,促进区容整洁。各级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示范区建设保驾护航。

  六、着力加强示范区的组织管理

  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涉及范围广、利益主体多,必须统筹兼顾,创新管理,全面推进。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农牧厅要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办法,负责审批各地年度实施方案,组织省级验收和考核。州(地、市)农牧部门是示范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县示范区建设规划,组织申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全程监管各县示范区建设,组织州级验收和考核。县农牧部门是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示范区的各项建设。各级水利、林业、国土、交通、商务、电力、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为配合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示范区的政策扶持、项目支持与服务支撑力度。州、县要成立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州、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解决创建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示范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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