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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结合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扶持计生扶贫对象

  继续贯彻落实《青海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优先扶持农牧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意见》(青贫办[2008]85号),各地区根据年度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结合本地区贫困人口与计划生育总体目标任务,在实施各类扶贫开发项目时,研究和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举措,并在扶贫开发中体现和优先扶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合力。对达到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标准的县,在安排扶持资金时优先考虑并给予适当增加。建立和完善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利益导向机制,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在不改变扶贫资金的性质、使用途径、管理渠道的前提下,扶贫政策上给予优待,加快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

  (一)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对纳入《青海省“十二五”扶贫开发规划》且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的贫困村,优先于其他贫困村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

  (二)连片特困地区综合扶贫。我省东部干旱山区和藏区等特困地区,按照“两不愁、三保障”和“五大突破”的目标,通过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优先实施连片特困地区综合扶贫项目。

  (三)易地扶贫搬迁。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时,对计划生育先进村在基础设施配套、后续产业发展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雨露计划”培训。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雨露计划”扶持力度,在实施“雨露计划”转移就业培训项目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学历教育培训。

  (五)社会扶贫。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帮扶力度。各州(市、地)、县在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户帮户、一扶一”活动中,优先考虑并安排帮扶计划生育扶贫对象;驻村扶贫干部在指导做好贫困地扶贫开发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贫困村互助资金。对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的县、村,优先安排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加入互助社的贷款额可扩大至6000元以下。

  (七)扶贫贴息贷款。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贴息贷款力度,优先对计划生育先进村和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三、进一步强化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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