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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开发局 二O一二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精神,全面做好我省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是实现和稳定贫困地区低生育水平,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重大举措,是促进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实施康福家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224号),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并将纳入《青海省“十二五”扶贫开发规划》和连片特困地区规划的计划生育先进贫困村和计划生育贫困户,给予政策优先扶持。同时加大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力度,持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贫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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