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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公告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
十九条
、第
二十一条
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第
十条
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自2011年3月1日起处理原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相关法律文书使用“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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