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1〕1237号)
广州市及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及各区(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直、省直、部队驻穗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粤办函〔2011〕22号),并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于2011年3月1日起办理原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为进一步理顺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与广州市及所属各区(市)仲裁机构的案件管辖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十一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
十五条等规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在广州地区(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名单附后)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其他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穗(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上述事项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单位名单及说明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单位名单
第一部分 省直驻穗单位
一、党委及其工作部门
1.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省监察厅)
2. 省委办公厅
3. 省委组织部
4. 省委宣传部(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5. 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6. 省委政法委员会(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7. 省委政策研究室
8. 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9. 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