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匾、标识使用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
第八条 设置牌匾、标识或者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设置牌匾、标识或者电子显示屏与建(构)筑物的效果图。
(二)设置牌匾、标识或者电子显示屏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人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九条 各类牌匾、标识或者电子显示屏应当在下列地区或者场所设置:
(一)牌匾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
(二)电子显示屏应当设置在牌匾设施以下,且做到比例协调;
(三)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在建筑物临街方向墙体的适当位置。
除步行街外,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外挑式牌匾。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或者场所设置各类牌匾、标识或者电子显示屏:
(一) 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
(二) 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构)筑物顶部;
(三) 18米以上建(构)筑物顶部;
(四) 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 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的场所以外;
(六) 遮挡窗户或者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
(七) 利用玻璃窗、玻璃幕墙设置电子显示屏。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牌匾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匾一屏”,但下列情形可设置两处以上的牌匾:
1、大型商场可在不同外立面和不同入口处设置牌匾。
2、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置门面且属同一经营单位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
3、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单位的,可在其自有用地范围或者实际控制、管理区域内设置组合式、塔牌式牌匾。
(二)银行、邮政、电信、连锁经营、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具有特色经营的固有牌匾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的,在不影响所在街路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