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城建发〔2012〕73号)
各区局、重点地区管理办,各有关单位:
《沈阳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沈阳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优美,规范牌匾、标识的设置,根据《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设置牌匾、标识的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设置的以牌匾、单体字或者5平方米以下电子显示屏(以下简称“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表示单位或者商业名称、字号的标识;还包括利用道路、建筑物、停车场、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各种提示、警示和指路性标识。
5平方米以上电子显示屏,按照《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城建局是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一、二级街路标识设置的审批。
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牌匾、电子显示屏及三级以下街路标识设置的审批。
第五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做到规范化、景观化、富有特点和现代感,尽量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形式和节能光源制作。
第六条 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景灯饰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七条 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