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跟踪监督检查。同时,认真总结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围绕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登记发证、权属确定、争议调处等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和技术。
(三)汇总阶段(2015年10月-2016年6月)
1.2016年4月底前,完成成果整理、立卷、归档和数据汇总。
2.2016年6月底前,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调查和权属、界址认定工作,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技术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站)和乡镇村干部作用,自行组织开展权属调查工作;地籍测量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辅助完成。同时,大力推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规范化水平。
(三)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发〔2012〕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予以拨付,保障工作开展。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宣传培训、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数据库建设、权属纠纷处理等。建立激励机制,对参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适当补助。
八、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以及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
1.地籍图接合图,内容包括:图名、图幅号、各级行政界线(含行政村界)示意走向、行政区域名称 ,其中行政界线用红色表示,其余用黑色标注。
2.地籍区划分示意图。
3.地籍子区划分示意图。
4.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相同比例尺的农村土地权属界线图及相应的数据库。主要表示以下内容:
(1)各级行政区域界,包括省、市、县、乡行政区域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