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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严格地籍测量标准。按照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城镇地籍调查规定》(TD1001-1993)、《城镇地籍测量技术规定(暂行)》(吉土调查办发〔2009〕10号)等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地籍测量,确保界址点相对精度和宗地面积准确。面积计算统一使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所有权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宗地面积较小的,要适当放大比例尺。宗地图要表达权利人名称、权属界线、宗地代码、界址拐点位置和编号、界址点坐标、界址点间距,以及宗地内各图斑编号、地类代码、宗地总面积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宗地代码等。鼓励采取小型无人机航测技术,综合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测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5.严格数据库建设标准。完成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后,应当及时使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建设或者更新数据库,达到《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部门间资料共享。

  6.严格土地登记程序。各县(市)、双阳区要以政府名义,按照土地总登记要求发布通告,长春市城区由市政府统一通告。通告要在主流媒体宣传,在各乡(镇)、村、自然屯等地点张贴。以自愿为原则,由村委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向土地所在地的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双阳区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审,并安排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在完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的基础上,土地登记人员要在20日内按规定完成注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翔实记录审核意见,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注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核发证书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在所在地主流媒体或者乡镇、村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30天。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7.严格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除土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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